《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日期:2024-02-07 11:49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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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政策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提出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按此要求,参照南京、成都、厦门、杭州等城市同类的政策文件,制定本豁免项目清单。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闽建审改〔202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结合福州市目前审批情况及业主申请,拟对日常诉求、申请较多的不涉及规划审批内容变更、不属于规划管理范畴等项目情形的,免于办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我们拟定《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豁免清单》)。

  三、政策条文解释

  《豁免清单》分为无需办理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两类,逐条说明如下。

  (一)无需办理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事项共八项,为不属于规划管理的范畴,包括比较常见的内部装修及夜景工程、建设全民健身场所、园林景观、增设充电桩、增设地面停车棚、屋顶设置光伏发电设备及屋顶绿化美化工程等。

  1. 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修改外立面、改变建筑结构及房屋用途的建设工程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包含内部装修及夜景工程。该类建设工程向建设部门申请即可。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古厝不动产权证的除外。

  2.为方便广大群众,建设全民健身场所、园林景观、增设充电桩无需办理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3.既有建筑增设地面停车棚、消防楼梯及设备、建筑出入口增加无柱雨棚(沿街建筑除外)、地下室出入口雨棚、垃圾收集点等配套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4.在经园林主管部门、区政府审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或在经资源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绿化用地内,新增或调整景观小品或设施等无需办理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5.为有效应对城市突发情况,支持在自有用地内因公安、应急、医疗工作需要设置临时地面用房。

  6.考虑绿色节能发展要求并满足群众日常需求,支持建筑物屋顶设置非经营性小型光伏发电设备。为避免影响城市景观与违章搭盖现象,不应设置在城市景观重点管控区域及重要干道一线街坊,并将高度限制不超过1.5米。

  7.通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工程、道路元素设置工程不涉及规划审批内容,无需办理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8.为支持城市立体绿化,参考深圳、珠海等城市做法,能够满足结构、消防安全与防水要求的既有建筑屋顶绿化美化工程,无需办理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二)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事项共三项,设计方案需经区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1.为提高审查效率,延续现行做法,包含政府主导的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环卫公厕等改造提升项目,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2.原管位更新改造供水、排水、燃气等旧管道工程,不涉及规划审查,可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3.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道路改造及河道整治,不涉及办理规划审查,可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四、管理要求

  (一)分批次发布

  列入《豁免清单》的项目,无需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次先行公布第一批清单,今后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与施行情况,资源规划部门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适用范围

  该《豁免清单》适用于福州市四城区,四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三)政策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4年1月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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