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3-18 10:41 来源:海渔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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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日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工作特色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我市获国家发改委和自然资源部批准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被赋予推进海洋资源要素市场配置和开展涉海金融服务模式创新两项示范任务,结合海水养殖现状,我市开展了养殖海权改革试点工作。2021年10月市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广养殖海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市推广养殖海权改革工作。经过几年的试点推广,罗源县在规范养殖秩序,提高村财收入,打通渔民融资渠道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023年12月,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对我市开展的养殖海权改革工作予以肯定,并提出了原则上到2025年底养殖用海实现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养殖证(以下简称“两证”)应发尽发的目标。结合国家部委的要求,根据我市养殖海权改革还存在“两证”联动不够、个别沿海县(市)区执法主体不明确、部分镇(村)执行不力等问题,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4个部分,明确了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的工作目标、总体时间安排、工作措施、工作要求。 

  (一)工作目标。明确按照“三权分置,产权到人,凭证管海”模式,实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养殖证(简称“两证”)联动,推进养殖海权改革巩固提升和增量扩面,实现全市养殖用海不动产权证书应办尽办,养殖证应发尽发,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非法养殖用海应查尽查,海水养殖“政府+集体+渔民+金融”四方合作共赢。 

  (二)总体时间安排。明确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实施时间从202431日至2025年9月30日,为期1年6个月。2024年6月前全市符合条件的村居全部启动改革工作,12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养殖用海“两证”发放率超过50%。2025年3月底符合条件的养殖用海“两证”发放率达到100%,9月底前形成养殖海权改革“福州经验”。 

  (三)工作措施。工作措施分为4个方面内容,明确了具体举措和责任部门。 

  一是分类处置现有养殖用海,要求沿海县(市)区摸底现有养殖用海现状,分类制定不同处置方案。 

  二是全面规范养殖用海审批,要求沿海县(市)区对连片养殖海域统一开展养殖用海海域使用论证,出台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办法。 

  三是切实加强养殖凭证管理,要求沿海县(市)区应统一规范养殖凭证模板,指导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取养殖海域租金,规范养殖凭证管理,并鼓励个别海区根据渔民养殖海域一年一调等实际情况,探索海水养殖管理新模式。 

  四是扎实推进政银战略合作,要求沿海县(市)区引导村集体与银行加强合作,推动银行采取“一村一品”“一户一案”,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 

  (四)工作要求。从4个方面对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二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三是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四是探索数字管理模式。 

  三、工作特色 

  养殖海权改革创新实施养殖凭证,简化原来渔民从事海水养殖,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两证”的程序,改革后,渔民仅需交纳海域租金,办理养殖凭证,即可实现合法养殖,规范全市海水养殖秩序;村居通过收取海域租金,增加村财收入,提高基层党组织战斗力,推动乡村振兴。养殖凭证不仅反映海上养殖的合法性,还能准确反映海上养殖的品种、位置和规模,简化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降低发放贷款的成本,从而降低贷款利息,减轻渔民生产成本。银行低息贷款又以养殖凭证有效性为提前,推动渔民主动交纳海域租金,延展养殖凭证。通过上述举措,实现海水养殖“政府+集体+渔民+金融”四方合作共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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