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电动车充电场所消防设施高质量建设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7-22 17:44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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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现将《关于加强电动车充电场所消防设施高质量建设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文件解读公布如下: 

  一、背景依据和目标任务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市电动车保有量不断递增,因电池产品自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规范,电动车充电场所管理不完善等原因引发的火灾骤增,一旦充电场所发生火灾,其具有火势扩散迅速的特点,极易导致严重损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电动车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形势严峻。根据《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福建省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闽安委办2021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T 13-197-202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榕政办规20232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充电场所消防设施高质量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省、市安委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和市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等要求,加强我市新建项目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压实新建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高质量建设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主要内容 

  通知》共点,主要新建项目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新建项目中配建的机动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的充电安全具体要求,明确了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防火单元分隔和消防设施建设,配建的充电设施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明确了新建项目中配建的非机动车位,均应按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要求建设,分组设置耐火隔墙、建设消防设施,合理配置充电插座数量,同步配置智能安全充电设施,满足电动自行车充电要求。对于室外仅供临时停放的公共非机动车位,可无需设置充电设施。 

  (三)明确了新建项目充电场所消防设施的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技术服务等单位应根据相关规范标准落实各自职责要求配套供电设施、防火单元分隔、消防设施等建设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明确将新建项目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建设逐项纳入竣工验收环节不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参建各方不得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四)明确本通知的实施日期和执行范围自实施之日起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均需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建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鼓励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项目参照本通知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 

  解决的问题和创新点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推进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我市新建项目中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2、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发展,未来充电设施的需求将会不断增加。如果新建车位没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安装条件,未来在增设充电设施时可能会面临更大的消防安全风险。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技术标准,确保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合理配置充电插座数量,确保电动自行车有足够的充电位置,避免因为充电设施不足而导致的乱停乱放和私拉乱接电线等问题,减少火灾隐患;配置智能安全充电设施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过程安全、可靠,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他说明 

  1、本通知仅对新建项目增加对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新建项目仍按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手续。本通知不涉及规章、文件的修改,不涉及群众办事事项。 

  2、本通知执行日期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核发作为判定节点;鉴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总平面规划方案、建设设计方案等附图附件,且因优化营商环境存在规划先容缺审查后补发证情形,因此,若建设单位有提供表明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方案或建设设计方案通过了规划部门审查的文件,原则上可将该文件落款时间确认为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最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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