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10-30 15:57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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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政策背景和目的

  2024年6月,根据省市有关部署,市住建局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工程项目立项决策“盲目冒进”、工程发包“明招暗定”、联标卖标“沆瀣一气”、标后监管“形同虚设”四类问题。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建筑函[2018]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清单从承揽业务、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三个方面列举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具体如下: 

  1.承揽业务负面清单:以压价、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使用本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等。 

  2.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负面清单: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办理招标事宜,不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等。 

  3.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负面清单: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进行信息登记;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每年参加招投标业务培训的学时少于10个学时,其他专职人员少于5个学时;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是本单位人员、未实际到岗履职;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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