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11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榕政办规〔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政策实施两年以来,取得一定成效。截止10月底共认定3000多户保障资格,从“租、售、补、贴”多方面提供全链条保障,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施展才华提供优质条件。
二、修订目的
结合各类人才对优化完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诉求,对《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为人才在榕就业创业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住房保障。
三、修订内容
一是放宽马尾区人员户籍限制。允许户籍为马尾区且工作单位为四城区区属或市属的人才享受市级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人才按照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
二是调整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选房后放弃限制性条款。参考先进地区做法,对人才保障家庭选房后放弃购房,行为达到三次的,取消人才住房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住房保障资格。
三是将机构外包人员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用人单位及发包单位均须为市属或四城区区属单位。
四是将“在福州市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满10年”、“继续在榕工作10年”条款统一调整为:在福州市服务满10年。
五是增加一事一议条款。新增一条:对市政府专题研究、重点引进的相当省引进高层次A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可“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六是调整部分表述。将房管局、城乡建设局修改为“市住建局”;将“人才发展集团”简称统一修改为“人才集团”;将“闽都院士村”表述调整为“福州国际人才港住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