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
榕政规〔20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条件,推动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61号)第四条(详见附件)予以删除,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条件、动态管理机制由市建设局另行负责制定、印发实施。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请相关单位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附件:关于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第四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

附件

关于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

及政策措施第四条

一、龙头企业入选条件:在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列入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1.具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40亿元,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信用分排名在全省前50名;

3.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40亿元,具备三项或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4.列入过福建省建筑业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名单。

二、准龙头企业入选条件:在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虽未达到龙头企业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列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

1.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稀缺行业(除房建、市政外)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信用分排名在全省前150名;

3.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双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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