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榕政规〔2022〕9号

今年以来,我市先后发生多起居民住宅和沿街店面“三合一”亡人火灾事故,造成多人不幸遇难。为切实防范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火灾防范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场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防火规章制度,定期开展用火、用电和疏散通道安全情况巡查,依法组织全员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二、生产经营场所内设置的住宿场所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得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三、生产经营场所应按标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鼓励配备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消防卷盘、逃生面罩等设施、器材。

四、生产经营场所和住宅外窗、阳台已设置防盗网的,要设置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易于开启,鼓励设置消防逃生梯等辅助设施。

五、生产经营场所电气线路敷设应由专业电工施工作业,电气线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

六、生产经营场所和住宅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烧纸,居民离家时应确保关火、关燃气、关电源。

七、生产经营场所内部装修使用的吊顶、墙面及其龙骨采用不燃、阻燃材料,不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彩钢板等材料。

八、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应保证供水正常,水带、水枪等器材齐全,常闭式防火门应保证功能完好且处于常闭状态。

九、电动自行车应使用匹配的适配器充电,且宜在室外充电,严禁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广大群众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发现火灾隐患可通过“12345”平台举报投诉。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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