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榕政规〔2023〕7号

  为有效保护我市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严厉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禁止一切电鱼行为。凡进行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严禁在我市范围内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经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收购、销售电鱼等违法所得的渔获物,凡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或“三无”船舶收购、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制造、销售电鱼工具等禁用渔具。任何组织或个人制造、销售电捕工具等禁用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或海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凡发现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及制造、销售电鱼工具行为的,可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海警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0591-83335190、95110、110。对提供有效线索,经核实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追究刑责的,依据《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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