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规〔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进一步优化我市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做大做优做强省会,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榕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福州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加强重大外资项目招引

(一)强化重点领域精准引资。围绕我市16条重点产业链发展布局,加强精准招商,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策划引入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项目落地,推动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榕设立研发中心,与市属高校、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市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市属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二)加强现代服务业吸引外资。积极借鉴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城市成熟经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参与境内债券承销。借助中印尼“两国双园”平台及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便利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支付使用等试点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落实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机制。强化重大外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贯彻落实外贸外资协调机制,对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专班服务,加强市县两级部门联动,加强项目签约落地、开工投产等环节的生产要素配套服务及政策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支持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申报国家标志性重大外资项目和重点外资项目,争取国家在用地、用海、环评、规划、能耗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持续完善绿色电力、绿证交易相关机制,支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绿色电力、绿证交易。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待遇

(四)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落实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公平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对政府采购活动致使其权益受损的质疑与投诉。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修订、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加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标准化技术帮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政策支持。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我市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措施,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合理诉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坚决打击通过网络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挥市、县两级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作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以及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对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商品,及时开展调查和依法处置。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医疗保障局、公安局、榕城海关、马尾海关、机场海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九)规范制定涉外经贸政策。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前应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落实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工作机制,在制定涉及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前,应开展合规性评估。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减少政策变化对市场主体的负面影响,增强企业投资信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提高外籍人员在榕工作便利性。简化在华外籍人员签证证件申报材料,外籍人员因正当合理事由需多次出入境的可凭邀请函等材料申请换发多次出入境签证,外商投资企业外籍高管和技术人员可依法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两年内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与其入境次数、停留期限一致的私人事务签证或居留期限一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可在企业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一)统筹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积极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时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范围,实施差异化监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二)提升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省、市、县联动,行业主管和要素保障部门配合,倾听企业发展合理诉求,切实帮助解决企业问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优惠政策,持续推行原产地证书便利化改革措施,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让政策。

责任单位:榕城海关、市贸促会

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强化外商投资项目资金支持。贯彻落实《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统筹用好省、市商务领域资金,对落地我市切实开展经营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年度新增实际到资金额(含增资)累计达300万美元及以上,按实际到资金额的1.5%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以及纳入国家标志性外资项目和省重点领域外资项目,境外投资者年度新增实际到资金额(含增资)累计达500万美元及以上,按实际到资金额的2%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支持各县(市)区开展精准招商、“一把手”招商、产业链招商、境外招商等,对年内推动至少1项重大外资项目(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落地,且项目境外投资者当年度实际到资达认缴注册资本10%以上的,给予县(市)区商务部门每年最高30万元招商工作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加强走访服务,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提供精细化税收业务辅导,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在榕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确保外籍人员相关优惠政策落实落细。优化对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服务,支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税收优惠。支持外资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落实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配套政策。落实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委金融办、榕城海关、马尾海关、机场海关

七、优化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十六)完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用好海交会、数博会、数字峰会等重大经贸活动平台,发挥展会溢出效应,对接引进一批外资好项目。积极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建立投资促进合作机制,探索构建形式多样的投资促进平台。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资促进工作体系,促进政府、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合作、协调联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七)便利“走出去”招商引资。支持各部门常态化赴省外、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积极推动更多国际龙头企业来榕投资洽谈。为因公赴境外招商的团组提供更加便利化的审批办证服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办、市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扩展境外投资促进网络。借助我驻外使领馆、中国贸促会驻外代表处、海外侨商网络、境外经贸合作区等资源优势,加强与境外投资和贸易促进机构合作,宣传推介福州投资环境与产业发展机遇,进一步扩大全球招商网络。秉承“以侨引侨、以侨引台、以侨引外”优良传统,深化与侨领、侨商协会沟通交流,促进更多海外侨胞返乡投资,助力家乡建设。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外办、市招商办、市委统战部(侨办)、市贸促会、市侨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九)优化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完善招商引资成效评价办法,注重实际利用外资、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合理评价外商投资促进成效,在“稳外资”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引资质量,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组织实施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我市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各县(市)区可结合地区经济、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措施,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市商务局要做好指导协调和政策宣传,重大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本措施涉及奖励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五城区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涉及市级承担资金按照两年部门预算总额控制在4000万元。县(市)、长乐区、高新区企业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每半年组织申报一次,可与省级奖励叠加享受。申报期内企业需满足申报条件,上半年已到资300万美元(制造业5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条件并已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下半年再到资可继续申报(已获资金奖补部分不再重复奖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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