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0-1500-2024-0026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11-08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发文字号: 闽政地榕〔2024〕208号
- 发布日期: 2024-11-16
- 有 效 性: 有效
闽清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闽清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梅政地〔2024〕2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闽清县境内农用地0.1145公顷(其中耕地0.10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使用闽清县池园镇丽山村水田0.10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8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0.114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4-01-01地块面积0.0355公顷。
二、闽清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闽清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闽清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及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