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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90号)第三项措施“推广物流标准化”中“年度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标准托盘、周转筐(箱)的月平均租赁个次3000个以上,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予以删除,自2022年5月20日起执行。请相关单位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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