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2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90号)第三项措施“推广物流标准化”中“年度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标准托盘、周转筐(箱)的月平均租赁个次3000个以上,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予以删除,自2022年5月20日起执行。请相关单位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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