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9日

福州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

分担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定义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含)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2021年3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照此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三)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电网(公共电网指10kV及以上供电接入点,含变电站、环网柜、电杆、开闭所、配电室等供配电设施)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不同类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第二条  费用分担机制

(一)0.4kV及以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其中涉及路径协调等相关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二)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管网(供电部分),其中公共管廊(道、沟)及电缆(市政路灯、电子站牌、引水冲污)等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

(三)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不同类型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详见附件2)。

(四)除以上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及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外(以下简称“其他类项目”),采用架空方式接入的,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各级相关政府负责架空线路走廊用地协调、青赔;采用电缆方式接入的,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各级相关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线路通道、电缆管廊(沟)及其附属等设施。

上述分担机制不包括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情况。对于特殊报装需求的用户,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论证接入方式。

第三条  项目实施流程及要求

(一)0.4kV及以下项目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为客户提供“三零”服务(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

(二)政府负责建设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可研、设计、验收工作,确保满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客户受电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的要求。

(三)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各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并按规定组织建设实施。

(四)其他类项目,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各级相关政府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供电企业应及时组织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确保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高效衔接。

第四条  费用实施机制

(一)具体实施项目由属地政府与供电企业会商,明确政府方面负责部分的承建主体,并明确工程建设管理的立项、授权委托、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结算等事宜。

(二)对实施项目建设投入政府出资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统一支付,涉及市级承担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通过上下级结算办理。

第五条  特殊项目处理

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供该区域多个土地受让方使用,电力接入工程可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筹考虑,打包建项,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各储备土地成本。

第六条  资产处置及运维养护

(一)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建成后,电气部分资产移交至供电企业,土建部分提供供电企业使用,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如后期涉及征迁,政府负责建设部分不予赔偿,供电企业负责建设部分予以赔偿。

(二)市政配套和其他类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线路通道、电缆管廊(管沟)及其附属等设施,提供供电企业使用、运维。

第七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由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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