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批发市场、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自建快检实验室检测试剂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024—2026年批发市场、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自建快检实验室检测试剂资金补助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2026年批发市场、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自建快检实验室检测试剂资金补助方案

为推进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激励食品销售企业不断强化自检能力建设,做好食用农产品准出准入衔接,提升全市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生需求,结合我市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高批发市场、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对水产品、果蔬产品开展自检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数据的采集汇总、统计分析与上报。 

二、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政府与市级财政分别负担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申报的检测试剂50%的补助资金;其余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申报的检测试剂全部补助资金。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指导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资金补助审核工作,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工作。

(三)市财政局

组织编制本方案实施资金支出预算;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资金支出情况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激励措施

(一)对批发市场、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水产品自检实施资金补助。对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技术要求建立快检室且配备相关设备、试剂,并自主对入场水产品进行快检的批发市场、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进行水产品药残检测试剂资金补助。对经查验具有进场证明(即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其中之一,下同)的水产品,运用免疫胶体金法(检测项目应包含但不限于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氟喹诺酮类、重金属类等5类)进行抽样检测的,每项目每检测1次补助10元。

(二)对批发市场、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果蔬“批批检”实施资金补助。对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技术要求建立快检室且配备相关设备、试剂,并对入场果蔬开展批批检测的批发市场、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进行农残检测试剂资金补助。检测项目应包含但不限于克百威、毒死蜱、多菌灵、百菌清、吡虫啉、啶虫啉等6种。对经查验具有进场证明的果蔬进行批批检测,按照免疫胶体金法进行检测的批次不低于20%,其余按照胆碱酯酶法检测。免疫胶体金法每项目每检测1次补助10元,胆碱酯酶法检测1次补助0.5元。

市级和五城区每年补助资金135万元封顶,若超过135万元,则在135万元限额内按比例发放。

四、相关要求

(一)所有快速检测试剂上(除胆碱酯酶法检测试剂外)均需具有唯一的标识(如二维码等),以防试剂检测结果被多次重复读取。检测结果需于检出半小时内上传至福州市市场监管综合业务平台,逾期上传的检测数据不予认定。

(二)本方案补助年度为2024年至2026年,2025年至2027年期间,申报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验室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相关申报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后,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发放补助资金。

(三)若补助年度内,企业自建实验室发生搬迁、设备更新等情形,企业应在变更前和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和实验室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由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实验室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所使用的试剂方可纳入补助范围。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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