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0200-2024-0003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4-09-25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规〔2024〕27号
  • 发布日期:2024-09-3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4〕27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4-09-30 08:5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州市会展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大对市场化会展项目及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市场化办展水平,加快打造东南会展高地,建设国际会展名城,根据《福州市会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情况及全市会展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市商务局根据年度预算按一定比例安排的用于鼓励、扶持福州市会展发展的专项资金,安排比例根据上年资金绩效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的会展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会展,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重点扶持国际性、产业结合度高及本土新创办的会展项目,专款专用,科学管理。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专项资金的绩效跟踪和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批复和拨付,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会展项目举办资助:对在我市成功举办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展项目举办方(主办或主办授权的承办单位)进行资助。

(二)会展项目招揽奖励: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招揽单位和个人(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申报)进行奖励。

(三)获得国际认证的我市会展企业和项目的资金奖励。

(四)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会展宣传推介、项目申办等会展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1.会展宣传:用于我市开展会展宣传推介费用以及相关会展宣传费用;

2.项目申办:用于我市申办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用于会展的招商引资,招揽境外品牌会展的前期必要费用;

3.其它会展基础保障:用于开展会展行业课题研究,组织会展行业培训、福州会展政策、项目宣传推介活动,用于搭建福州会展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建设,福州市会展宣传推介物料(包括影像资料)的设计制作,相关会展书籍、专刊的编印,委托专业部门对福州会展的专项统计、酒店等级评定及会展项目评定工作等保障活动。

(五)经福州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同一个会展项目,既举办展览又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的资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展项目,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或奖励:

(一)其它市级财政资金已安排同类资金资助的会展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享受本办法资助超过5届的会展项目(国际性展览、海峡两岸展览、国际性会议和海峡两岸会议除外);

(三)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会展项目;

(四)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会展项目;

(五)党政机关举办的会展活动。

第三章  会展项目资助与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展览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以下资助条件,予以资助:

1.符合《福州市会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成功举办;

2.展馆内展览面积不小于8000平方米,在此基础上,展馆外展览面积按实际面积×0.3计算;

3.展览天数达3天(含)以上。

(二)展览资助的标准及其它要求

1.展览资助的标准

(1)国际性展览:属于经商务部审批(或备案)且境外(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参展商数量占比超过20%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150元/平方米资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引进全国性展览:引进国务院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社会团体主办的展览,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45元/平方米资助,最高不超过450万元;其中与展馆签约连续落地3年及以上、且实际展览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每年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100元/平方米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海峡两岸展览:属于经商务部审批(或备案)且台湾(不包括境内台商投资企业)参展商数量占比超过20%的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150元/平方米资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4)本土新题材展览:属于本地机构创办的本土新题材展览项目〔举办前3年内本土未举办过的题材(不含巡回展)〕,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60元/平方米资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其中与国务院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社会团体共同主办的展览面积达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100元/平方米资助,最高不超过450万元。

(5)“产业+会展”专业展览:经市商务局和我市16条重点产业链链主单位共同认定的与我市重点产业链结合度高的“产业+会展”展览,或经市商务局认定的聚焦发展“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四大经济的专业展览,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100元/平方米资助,最高不超过450万元。

(6)其它展览: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30元/平方米资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2.其它要求

(1)同一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国际性展览、海峡两岸展览除外)。

(2)同一场展览若有多个主题,只对展览所属类别主题进行资助,其余主题不予资助。符合资助条件的展会主题的相关配套活动,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展厅使用面积的10%,且配套活动总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资助。

(3)近5年(2019年1月1日起算)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会展项目未满5届的,在重大会展项目补助期结束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展览和会议标准予以补助(是否符合本条“本土新题材展览”的要求,根据立项时的展览题材情况判定),最多补满5届(含重大会展项目补助期)。

第九条 会议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以下资助条件,予以资助:

1.符合《福州市会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成功举办;

2.实际会期达1天及住宿2晚(含)以上;

3.国际性会议境外实际参会人数50人及以上,全国性会议和海峡两岸会议实际参会人数500人及以上。

(二)会议资助的标准及其它要求:

1.会议资助的标准

(1)国际性会议:属于经外事部门批准或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由5个及以上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实际参会人数作为资助标准,其中50—99人予以50万元资助、100—149人予以100万元资助、150—199人予以150万元资助、200—249人予以200万元资助、250—299人予以250万元资助、300人及以上予以30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全国性会议:属于国务院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社会团体、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机构主办的会议,按实际参会人员住宿间夜每人每天资助300元的标准(入住三星或会议型3A及以上酒店)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海峡两岸会议:属于台湾百大企业主办的会议,按实际参会人员住宿间夜每人每天资助300元的标准(入住三星或会议型3A及以上酒店)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其它要求:同一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国际性会议、海峡两岸会议除外)。

第十条 招揽国际性、全国性、海峡两岸会展项目在福州成功举办的,对招揽的单位及个人(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申报)予以奖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企除外。同一招揽单位(个人),一年内最多享受2次招揽奖励。

(一)招揽展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招揽展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招揽的展览为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国际性展览、全国性展览或海峡两岸展览;

(2)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

2.招揽展览奖励标准:

(1)招揽单位: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5万元奖励。招揽展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招揽个人: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2万元奖励。招揽展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招揽会议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招揽会议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招揽的会议为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国际性会议、全国性会议或海峡两岸会议;

(2)国际性会议境外参会人数需达到100人及以上,全国性会议、海峡两岸会议参会人数需达到1000人及以上。

2.招揽会议奖励标准:

(1)招揽单位:招揽的会议属于国际性会议或海峡两岸会议的,给予10万元奖励;招揽的会议属于全国性会议的,给予5万元奖励。

(2)招揽个人:招揽的会议属于国际性会议或海峡两岸会议的,给予5万元奖励;招揽的会议属于全国性会议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国际认证奖励

对通过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本市会展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会员的本市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同时获得同一国际组织会展项目和会员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在境内举办的福州会展业宣传推介、招展引会、对外交流等活动的本市会展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发生费用(展位费、推介会)的50%给予补助,每场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在会展项目举办前将项目名称、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向市商务局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同一家单位不得同时享受展会资助与招揽奖励。

第十五条 展会项目结束或取得认证3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日内),申请者需向市商务局提交资金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且未提交申请材料,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资助。申请专项资金材料要求及申请资金相关规定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拟定资助和奖励方案,并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局根据年度扶持会展发展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当加强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接受资助和奖励对象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同时由市商务局取消其3年内的资助或奖励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促进当地会展行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月1日起举办的会展项目可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原《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9〕118号)同时废止。

附:相关名词解释

1.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及《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9〕113号)有关规定执行。若商务部对此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16条重点产业链链主单位:根据福州市出台的《关于实施产业链链长制的工作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3.世界500强:按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企业。

4.中国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企业。

5.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按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企业。

6.台湾百大企业:按中华征信所发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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