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1-0200-2024-0003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4-11-09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好年华 聚福州” 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好年华 聚福州” 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规〔2024〕29号
- 发布日期:2024-11-2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修订内容
1.第五条第一款修订为:
保障对象应在我市市属用人单位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区属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要求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福州市市级或四城区财政收入)工作,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落户。其中,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外包人员的发包单位和用人单位均须为市属或四城区区属单位。人才保障家庭应在我市四城区无自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商品住房买卖行为;申请家庭为离异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
2.第九条第二款修订为:
人才限价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受理人才所购房的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满5年不足10年上市交易的,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上市交易申请,政府和购房人才各享有50%房产增值收益;1型保障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2、3、4型保障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且在福州市服务满10年,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申请转为完全产权,房产增值收益归人才所有。
3.第十条第二款修订为:
2、3、4型保障对象还需按约承诺在福州市服务满10年及以上。
4.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情况另行制定政策。
5.第十一章附则新增一条:
对市政府专题研究、重点引进的相当省引进高层次A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可“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6.“房管局、城乡建设局”的表述全部修订为“住建局”;“人才发展集团”的表述全部修订为“人才集团”;“闽都院士村”的表述全部修订为“福州国际人才港住宅区”。
二、《“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1.第二条修订为:
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申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其他县(市) 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情况另行制定。
2.第四条第二款修订为:
劳务派遣人员申报时应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单位劳务派遣协议和个人劳务派遣合同。外包人员申报时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单位项目外包协议和劳动合同、发包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
3.第五条修订为: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 个月且落户”是指:与我市市属或四城区区属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含福建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在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五城区落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其中省高层次特级人才、外籍、台港澳人才不受落户限制。
4.第十三条修订为:
《办法》第十条所称“在福州市服务满10年及以上”按月累计计算。兑现政策时距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其兑现政策之前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市属或六区六县、高新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兑现政策时距退休年龄超过10年的,以购房网签之日起继续在市属或六区六县、高新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计算。
5.第二十条第一款修订为:
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兑现。市住建局不定期发布配售公告后,人才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申请。市国有房产中心复核后,对外公布配售选房方案、组织抽签(摇号)选房、协助办理购房手续。人才保障家庭选房后放弃购房,行为达到三次的,取消人才住房保障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
6.“房管局、城乡建设局”的表述全部修订为“住建局”;“人才发展集团”的表述全部修订为“人才集团”;“闽都院士村”的表述全部修订为“福州国际人才港住宅区”。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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