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所属单位:水利局 所属分类:审查审批 时间:2023-09-28 09:1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