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有哪些?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保障。评估为重度失能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所发生的与基本护理服务相关的服务费用按标准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试点期间人均享受待遇按1800元/月标准执行,其中机构护理按标准的75%(1350元/月/人)支付,居家护理按标准的85%(1530元/月/人)支付。

所属单位:财政局 所属分类:财政管理 时间:2023-10-08 12:06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