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被调用、征用财产的如何归还、补偿?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部门网站
县(市)区网站
中央部门网站
各省(市)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3501000001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851 闽ICP备11009988号
Copyright 2009 福州市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