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资金 > 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榕财综〔2022〕4号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21〕2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4日
市卫健委,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部门网站
县(市)区网站
中央部门网站
各省(市)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3501000001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851 闽ICP备11009988号
Copyright 2009 福州市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