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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财综〔2022〕4号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21〕2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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