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8年度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市医保中心于2018年5月10日至5月31日、6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对全市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含退休人员退休金)进行调整。各用人单位应在申报时间内,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并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同时,认真核对职工(含退休人员)参保情况,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及在职转退休申报手续,做到应保尽保,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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