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4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160元,比省定标准每人每月118元高42元。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后,市级财政每年增加支出约3011.69万元,县(市)区级财政每年增加支出约16367.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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