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 2024-12-17     来源: 福州市科技局        字号: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企业: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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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扎实做好科技创新工作,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现结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措施。

  一、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建立研发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引导全市国有规上工业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原则,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到2026年,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高度重视和规范研发投入统计工作,确保企业研发投入全部入账,做到应统尽统、应报尽报。同时,用足用好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让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二)完善多元化研发投入机制。健全以企业投入为主,各类资金共同参与的国有企业科技投入体系,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揭榜挂帅”和“赛马制”攻关机制,申报、承担各级政府科研项目,高效利用各类科研补助。建立银行金融机构与国有科技型企业对接发展的长期沟通机制,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投贷联动、股权质押融资等业务,积极参与市属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创新成果产业化、新兴产业培育。 

  (三)突出业绩考核的创新激励机制。全面加强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考核引导,将科技创新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科学合理设置创新指标,全面考核研发投入、创新成效、成果应用和产学研等工作情况,同时设置特色指标进行加减分奖惩。强化国有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国有企业可以将符合国家财务制度且经认定的研发费用在进行业绩考核计算时视同实现利润予以全额加回。 

  二、支持国有企业开展有组织的创新活动  

  (四)组织企业加大科研攻关力度。支持引导国有企业加大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研攻关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动对接国内外先进企业、科研机构和知名高校,构建产学研用战略合作联盟。围绕城市治理、民生保障与服务、公共安全和产业融合等领域推进数字场景建设。对研发有重大突破的项目,新获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研发应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项目,纳入业绩考核加分范畴,对主要研发人员给予业绩考核奖励。力争至2025年市属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额累计达到100亿元以上。   (五)设立市属企业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由市国资委统筹,推动有条件的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出资,市科技局设立市属企业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经立项的项目,直接认定为市级研发项目,不再进行研发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 

  (六)支持企业构建科技创新平台。鼓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央、省属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高水平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积极申办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合作建立研发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构建国有企业创新成果展示交流平台,加强企业创新资源共享,打造联合研发、协同创新、共同发展新格局。至2027年市属企业新增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15个。

  (七)构建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支持国有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发展路径,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构建国有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成长扶持、推动壮大的全生命周期梯次培育体系,打造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的领军企业,进一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  

  (八)实施基金群战略支持国企创新。加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力度,推动国有资本向自主创新核心产业集聚,大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和特色产业基金发展,力争到2026年基金群规模达到500亿元。发挥国资引导和杠杆作用,集聚社会资本参与自主创新,联动专业机构,推动投资阶段全覆盖,培育一批优质国有科技型企业,聚集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培育形成技术含量高、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体系,达到支持企业创新和放大国资收益的目的。

  鼓励企业运用金融手段赋能科技创新。发挥国有龙头企业带动和吸引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配置资金链,推动国有龙头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三、促进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九)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国有企业要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推动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重点加强对主导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形成的核心专利与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鼓励企业采用许可使用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高校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国有企业要设立科技奖励专项资金,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先进集体和个人。支持国有科技型企业用足用好中长期激励政策,采用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充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支持企业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净收益的比例,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科改示范企业”和“八闽综改企业”的申报,发挥创新发展示范带头作用,鼓励试点企业采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核心骨干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企业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企业总股本的1%;规模较小的科技型企业,成果主要完成人持股比例可以提高至3%。引导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科学的科技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对自主研发新产品为企业经营利润作出较大贡献的,三年内每年可提取不超过10%的净利润增量,奖励产品研发主要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我市国有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并在我市落地转化,购买在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购买非在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按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补助,每家国有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四、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保障体系

  (十二)健全科技创新组织保障。国有企业要设立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根据需要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科技决策和咨询机构,加强科技工作决策的科学化,统筹整个集团的科技创新工作。

  鼓励在重大人才计划、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中推行首席专家或首席工程师负责制,赋予更大科研管理和资源调配自主权。 

  建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勤勉尽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因科技创新决策失误、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依规免除相关人员责任,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业绩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

  (十三)强化科技人才支撑。鼓励国有企业建立高水平专家智库,加强与重点院校的产学研交流与战略合作,加大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力度。深入实施知识更新工程,加强产业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建设。

  对国有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及团队,采取市场化激励机制,薪酬待遇水平可以超过同职级管理人员。现有工资总额难以满足薪酬激励需要的,可专项核算、单列管理,不作为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支持企业制定更加积极的人才激励政策,打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转换渠道,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完善市场化的选人用人和科研人员薪酬分配机制以及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等积极政策措施,加快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才队伍。 

  支持国有企业青年科技人才“担大任”“挑大梁”,国有企业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落实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职称职务破格晋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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