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江滨路(中央大道-北店路)道路工程(监理)-变更公告
答疑纪要、修改通知(一)
招标项目编号:E3501810102802126001
一、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北江滨路(中央大道-北店路)道路工程(监理)答疑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专用条款4.违约责任,应增加上述违约金、赔偿金可直接从酬金或履约保证金扣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累计赔偿额不超过酬金总额(扣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本项目要求配备监理部人员6人,太多了。理由:按2018.11.1执行的闽建建【2018】36号文、闽建建【2018】37号文,市政工程10000万元(含)~30000万元配备5人即可。建议:安全监理员可由项目部除总监外的其他人员兼任。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可由具备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也可外聘。
问题3、招标文件第16页项号48中“6、工期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建议修改为“6、如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第16页项号48中8、第85页9.2.2(2)“如施工工期延误,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建议修改为“如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误,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招标文件第71页2.1.1的a、第73页2.1.2(47)、(48)、(52)、第76页5.3、第80页第九条、第84页9.2.2(1)包含“缺陷责任期”。理由: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施工阶段监理不包括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且本项目监理费仅为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并且是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以建安结算造价为计费额计取并调整本项目监理费,施工监理阶段不含“缺陷责任期”。建议:删除“缺陷责任期”或修改为“若需监理人提供缺陷责任期服务,费用另行计取另行支付”。此外,第57页5.3“...且结算经市财政审核部门批复后付至监理费审核金额的97%,余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建议修改为“...且结算经市财政审核部门批复后付至监理费审核金额的100%”。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招标文件第78页9.2.1第二条的人员变更的违约金与第52页项号12、2、b“工程开工后,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投标变更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监理服务费2%且不少于人民币壹万元)万元的违约金;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监理服务费6‰且不少于人民币叁仟元)万元的违约金”,前后表述不一致,请确认第106页投标文件格式《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2的违约金如何填写?
答:招标文件中所有变更人员的违约金均调整为:监理人变更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监理服务费2.5万元的违约金;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监理服务费0.7万元违约金。
投标文件格式《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2的按以下内容填写:
“2.工程开工后,因我单位自身原因,经招标人同意,我单位变更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2.5万元的违约金,承诺变更后的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和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0.7万元的违约金。”
问题6、招标文件第79页第四条(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而在其他项目中兼职的,...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每人次按监理服务费6‰支付违约金...”,此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不包含“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吧?理由:按闽建建【2018】37号文件注:“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市政工程类,以专监培训岗位证书为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其他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建议:按省厅文件“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兼职。
答:不包含;“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可由具备条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也可外聘。
问题7、招标文件第82页第十七条(3)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监理规范...平行检验费用纳入已包括于中标监理合同价款中”,不合理。理由:按闽建办建[2017]55号文件中二、(三)平行检验“1.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议:按省厅文件修改为“...平行检验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8、招标文件第84页第二十二条“二、合同签订后14天内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每延误1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进行处罚”,建议修改为“二、合同签订后14天内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若因监理人原因每延误1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进行处罚”。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9、招标文件第85页9.2.3中的6.2.2、6.2.3、6.2.5强烈要求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的合同专用条款修改为“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修改通知
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规模修正为:起点位于中央大道,终点至北店路,长1300.556米,道路红线宽度为24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行车速度30km/h,沥青混凝土路面座。项目总投资为17326.2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329.9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171.27万元,基本预备费825.06万元。
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修正为:招标范围为北江滨路(中央大道-北店路)道路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起点位于中央大道,终点至北店路,长1300.556米,道路红线宽度为24米。招标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及照明工程、管线综合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招标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的全过程监理。
三、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纪要或补充通知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本答疑纪要、修改通知(一)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若需要书面文件,投标人可到招标代理公司领取。
招标人: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