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侨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施工)-变更公告

日期:2024-07-05 00:00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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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侨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施工)补充修改通知
各投标人:
关于融侨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施工)(招标编号:E3501810102802208001),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发布补充修改通知如下:
1、根据《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安(2023)4号)规定,本项目创新交流会议厅观众座椅下方静压仓内部保温施工、消防水池内侧防水抹灰施工属于有限空间风险源。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资格文件中附上“十九、有限空间管控措施方案”,未提供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十九、有限空间管控措施方案》格式详见附件。
2、群体建筑中单体建筑面积的说明: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的总面积计取。
3、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1项、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3.7条款中的“履约担保金额”修改为:
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4、招标文件第8章第2节商务文件中的“二、投标函附录”中的序号2内容
序号
项目内容
合 同
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  注
2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3.7
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修改为:
序号
项目内容
合 同
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  注
2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3.7
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5、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9.1条款中“履约担保期限: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日止。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的,必须保证该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保持其真实有效;履约保函到期的10个工作日前,中标人未向招标人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保函,招标人有权按照1000元/天予以处罚,直至办理完成履约保函延期手续止。”修改为:“履约担保期限: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28日止。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的,必须保证该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保持其真实有效;履约保函到期的10个工作日前,中标人未向招标人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保函,招标人有权按照1000元/天予以处罚,直至办理完成履约保函延期手续止。”;
6、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3.7条款中“履约担保期限: 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日止。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的,必须保证该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保持其真实有效;履约保函到期的10个工作日前,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保函,发包人有权按照1000元/天予以处罚,直至办理完成履约保函延期手续止。”修改为“履约担保期限: 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28日止。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的,必须保证该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保持其真实有效;履约保函到期的10个工作日前,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保函,发包人有权按照1000元/天予以处罚,直至办理完成履约保函延期手续止。”。
7、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2.5条款中“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担保金额为中标价10%的保函”,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担保金额与履约担保金额等额的保函。
8、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均修改为2024年8月1日 9时00分。
 
注:本《补充修改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补充修改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本《补充修改通知》为准。
 
招标人: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7月5日
 
附件
 
十九、有限空间管控措施方案
 
 
 
 
 
 
 
 
 
 
 
注:根据《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安(2023)4号)规定,本项目创新交流会议厅观众座椅下方静压仓内部保温施工、消防水池内侧防水抹灰施工属于有限空间风险源。投标人应在本表中提供完善有限空间管控措施方案,未提供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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