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镇商贸大道(二期)K0+680-K0+954路面工程(施工)(二次)-变更公告
(二次)答疑及补充通知
招标项目编号: E3501210102802095001
各投标人:
南通镇商贸大道(二期)K0+680-K0+954路面工程(施工)(二次)答疑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
问题1:市政项目,施工员与质量员是土建,请明确?
回答:详见补充通知第1条。
问题2:商务文件其他又多十五其他资料,是否删除?。
回答:详见补充通知第2条。
问题3:招标文件要求的公司资质和项目负责人的专业均为市政,而评标办法里施工员和质量员的专业要求为土建,是否有误?
回答:具体详见补充通知第1条。
问题4: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格式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第40页附件2-3格式填写?当中第几种情形是否按“6c”填写?
回答: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格式按照招标文件第40页附件2-3格式填写,具体情况根据各投标人情况进行填写。
问题5: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里商务文件其它资料内容与资格文件其它资料重复,是否需重复提交?
回答:商务文件其它资料内容重复部分无需重复提交。
二、补充通知
1. 1.招标文件中第3章第1节第4.1.9条款(3)修改为:①施工员2人(其中市政工程施工员1人,设备安装施工员1人);②质量员:1人(市政工程质量员1人);③安全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劳务员1人。
2. 2.招标文件中第8章第2节商务文件,删除十五至十八项的内容,且无需在商务文件中提交无失信记录和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3. 3.招标文件中第8章第2节投标函附录第7项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修改为: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3%。
4.招标文件中第4章第3节第12条14.2修改为“③工程结算报告经评审机构审核批复后15天内并按规定移交档案后,支付至财政批复的工程结算金额的97%(含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材料调差等非施工单位原因增加的价款),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发包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5. 招标文件中第4章第3节第12条14.4修改为“(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付款额度按每月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价款(不含工程量清单核对增加的工程量)的80%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经确定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不含清单核对增加的工程量)所含款项总额的85%,经闽侯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规定的最终审核程序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并移交所有竣工材料后全部付清工程款。”
6. 招标文件中第4章第3节第15条15.3其他方式:修改为“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3%。”
招标人:闽侯县南通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招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