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华侨中学高中部分教学综合楼(施工)-变更公告

日期:2024-11-16 00:00 来源:长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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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乐华侨中学高中部分教学综合楼(施工)
补充通知(二)
招标编号:E35018201028021000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福建省长乐华侨中学高中部分教学综合楼(施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1. 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 23.投标保证金 ①现金形式: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修改为“①现金形式: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E3501820102802100001”。
2.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34.2.1、34.2.14中第③点和34.2.23,增加双下划线及加黑斜体字标识,如下:
  34.2.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自2019年7月19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根据《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闽建筑〔2019〕22号)自2019年8月16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持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4.2.14③外省企业应附上其企业资质在投标时仍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4.2.23 依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2024)9 号)第十四条规定,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投标人不按要求澄清或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的清单综合单价存在负数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存在负数的除外);
(二)投标报价“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的数量或单价存在负数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存在负数的除外);
(三)投标报价“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的其他材料费合计金额占工程造价比例明显异常的;
(四)投标报价文件固化时间或清单固化时间存在明显异常的;
(五)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澄清的其他情形。
3.关于本项目《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中“分公司社保每月正常申报,但款项未及时被托收,如几个月一次性托收费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连续缴纳八个月社保?”
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为本单位(企业)在岗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系指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企业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少于八个月的投标人,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至成立时间次月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证明。
本补充通知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长乐华侨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卓诚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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