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区2021年第一批次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榕发改审批〔2021〕64号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
你司《关于商请核准福州市区2021年第一批次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的函》(榕电函〔2021〕50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居民用电安全、提高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福州市区2021年第一批次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项目代码:2107-350100-04-02-680475)。
项目单位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马尾区。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新建及改造10千伏线路长度58.63公里,新建及改造配变台区61个,配变容量46.36兆伏安,新建及改造柱上开关103台,新建及改造0.4千伏线路长度29.27公里。
四、项目总投资为11721.4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2344.3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20%。
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社稳分析确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