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安区垃圾智能分拣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
榕发改审批〔2021〕94号
福州供销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准晋安区垃圾智能分拣中心项目的请示》(榕供投综〔2021〕17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福州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补齐垃圾分类设施配套短板,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晋安区垃圾智能分拣中心项目(项目代码:2101-350100-04-01-398098)。
项目单位为福州供销投资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晋安区益凤物流园西侧。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项目新建一座可回收物智能分拣处理车间、一座配套服务设施用房,总建筑面积6036.0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日处理垃圾100吨。
四、项目总投资为4016.03万元(含建设用地费558.6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204.81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30%。
五、项目单位委托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项目评估主体晋安区人民政府、闽侯县人民政府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已出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审核意见。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晋安区生活垃圾智能化分拣中心项目规划设计指标的函》(榕自然函〔2021〕559号)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