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榕发改审批〔2024〕10号
福州市公安局:
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查市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节能报告的函》(榕公函〔2023〕8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编码:2020-350104-92-01-045472)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年消耗电力1921.20万千瓦时、天然气14.42万m3、水22.01 万吨、柴油122.47吨(不计入综合能耗),项目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2592.84吨标准煤(当量值)、5852.74吨标准煤(等价值)。
三、请项目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内容,严格设备选配,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四、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请仓山区发改局及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原榕发改审批〔2018〕221号予以作废。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