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二期安全填埋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榕发改审批〔2024〕142号
日期:2024-07-23 09:48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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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准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二期安全填埋场项目的请示》(固废总字〔2024〕36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医废和工业危废处置的资源化、无害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二期安全填埋场项目(项目代码:2404-350100-04-02-536919)。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闽侯县青口镇福建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内。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在原有规划基础上建设填埋场二期工程,可使用容积为26.3万立方米(其中刚性填埋场1500立方米);现状设施拆除改造,配套土方护坡工程、厂区道路、工器具购置等。

  四、项目总投资为400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4000.0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100%。

  项目股东: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项目评估主体闽侯县人民政府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进行评估,同意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闽侯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侯国用(2011)第212828号)、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侯多规建审字第20230012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审核意见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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