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现将《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 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民政局
2021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1-2023年)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省级地方标准《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1995-2020)》(见附件1),推进全市所有农村幸福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从2021年起,利用3年时间,按照第一年3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进度要求,加强过程监控和综合监管,重点整治农村幸福院责任主体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保障资金不落实、发挥作用不充分等问题。到2023年底,全市达到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农村幸福院不少于500所,各县(市)区全面建立农村幸福院长效管护机制,实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持续增强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建档。对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0〕29号)和《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已建农村幸福院运营现状摸底排查,重点摸清管理模式、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功能定位、开放时间等情况,并认真填写《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排查表(一院一档)》(见附件2),建立完善工作台账。排查过程中,各地既要将农村幸福院与一般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区分开来,又要将符合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都统计进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对账销号”管理,能够立即整改的立整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分批整改。有关工作于2021年9月10日前完成。
(二)编制提升计划。在全面排查建档的基础上,结合市局下达的三年提升任务数、达标任务数(见附件3),以县(市)区为单位,按“一县一策”要求,分析县域范围内农村幸福院运营现状,结合实际编制农村幸福院改造提升计划,明确每个农村幸福院的改造提升任务,明确三年质量提升总目标,特别是要明确辖区内达到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农村幸福院数量,并进一步细化分年度任务,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工作责任人、完成时限、资金扶持、保障措施等内容,确保具体工作落到实处。改造提升计划于2021年9月25日前编制完成并报市局养老服务处备案。
(三)实行分类提升。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按照三个“一批”,实行分类提升,不搞一刀切。
示范引领一批。对照五星级标准,结合地方老年人实际需求,推动地理位置、公共环境等基础条件好的农村幸福院,健全完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设施使用、服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助餐配餐、乐龄学堂、日间照料、健康巡诊等服务,吸引老年人来院活动,着力打造一批服务特色鲜明、亮点突出的“一村一幸福院”示范品牌,并较好地发挥以点带面作用。2023年底前,全市打造不少于50所五星级农村幸福院。
改造提升一批。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农村幸福院实施改造提升,完善配齐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强管理人员队伍。重点配齐灶厨具、消毒柜、冷藏设备等,改造提升助餐配餐服务功能;配齐洗衣机、助浴设备等,改造提升助洁助浴服务功能;配齐图书刊物等学习资源和师资力量,改造提升老年教育娱乐功能。允许将利用率低的床位等设施资产,置换成老年人躺椅等利用率高的设施设备。同时,通过购买农村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幸福院配备管理服务人员;提倡社会慈善组织、社工、社区志愿者和低龄健康老年人到幸福院提供志愿服务和老年人互助服务。
置换调整一批。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改造提升的,分类作出处理,通过场所置换、搬迁等方式恢复其运营管理。对地理位置偏远的,要考虑场所置换与村卫生室等设施毗邻设置,实行一体建设,满足医养结合服务需求;对应建未建、改变用途、已经拆除的农村幸福院,乡镇(街道)要做好补助资金审计和资产清算工作,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确保“拆一补一”。发现蓄意套取财政资金、导致资产流失的,要严肃查处。
(四)完善登记管理。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依法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监管。要落实好村(社区)“两委”在加强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鼓励以县或近邻乡镇为单位成立“农村幸福院联合会”,加强对农村幸福院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发挥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作用。农村幸福院的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纳入村级财务管理,由乡镇(街道)作出财务报告。
(五)建立长效机制。县(市)区要注意及时总结实施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行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2023 年要形成三年行动总结报告),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市局养老服务处。2021年底前,各县(市)区可参照《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闽民福〔2014〕176 号)(见附件4)和《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民〔2015〕581号)(见附件5),制定出台本县(市)区《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并做到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公示,落实财务公开制度;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在全面完成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农村幸福院管护办法》,不断完善日常监管、质量评估、资金奖补、互助时间银行等促进农村幸福院长效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巩固提升农村幸福院整体质量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好属地责任,把实施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作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推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加强动员部署,集中骨干力量抓紧抓实农村幸福院分类提升工作。村(居)委员会是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党建引领,推广“党建+养老”模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正向激励。2021年省级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幸福院设施改造、购买服务、补充运转经费等。对改造提升达到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农村幸福院给予奖补。奖补资金采取预拨方式,经认定达标后结算。各地要用好省级奖补资金,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农村幸福院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改造补贴和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促进农村幸福院改进服务、长效运行。
(三)完善数字化监管。全市农村幸福院“一院一档”信息,应按要求及时录入福建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鼓励在农村幸福院安装摄像头等设备,通过“互联网+”手段开展远程监管,实时了解运营状态,依托信息平台及时上传开展检查及活动等记录,动态更新完善相关数据。
(四)注重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通过“四不两直”“双随机”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按季度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适时安排专人,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督查评估。对督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应定期通报并与运转经费等激励机制相挂钩。对未按照所属星级标准运营管理的,应予以降级、摘星处理。
(五)加强绩效考核。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已列入年度养老服务绩效考评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同步加强考核,争取将“党建+农村养老服务”纳入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村党组织书记“双述双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附件:
1.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1995-2020)
2.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排查表(一院一档)
3.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任务分配表
4.《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闽民福〔2014〕176号)
5.《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民〔2015〕5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