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人才公寓和省直单位限价商品住房二期项目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榕政地〔2019〕100号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经研究,同意将位于晋安区新店镇鹅峰村的一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福建省直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建设“福建人才公寓和省直单位限价商品住房二期项目”。
该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为34560平方米(合51.84亩),实用地面积为34560平方米(合51.84亩,其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1:500宗地图),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人才公寓、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幼儿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住宅用地7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按合同约定的交地之日起计算。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其建设应符合福州市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及文物保护等要求。有关土地使用要求,应按你局与福建省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5010020181219X063)的约定执行。
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福建省直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手续。
特此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