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峰雅苑(地铁象峰站安置房项目)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充批复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政府榕政地〔2015〕253号用地批复同意协议出让晋安区新店镇象峰小学南侧,君临香格里地块北侧一幅18787平方米(合28.18亩)地块,作为秀峰雅苑(地铁象峰站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经研究,现对该地块补充批复如下:
同意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东侧、象峰路南侧的一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秀峰雅苑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本批复项下的地块选址面积为4522平方米,其中建筑用地面积为4522平方米(合6.78亩,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1:500宗地图),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幼儿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至2065年11月22日止。
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其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及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有关手续。有关土地使用要求,应按你单位与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执行。
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具体手续,由你单位负责办理。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手续。
榕政地〔2015〕253号批复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特此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