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属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市级以上财政出资和跨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凡属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区级财政出资的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房屋管理部门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九、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各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其他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含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用房购买、建设进度足额到位。
十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前,应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我市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十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各评估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一)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估价报告的;
(二)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明显重大技术问题的。
十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禁止将其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示目录:
(一)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估价报告次数累计达两次的;
(二)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次数累计达两次的;
(三)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房屋估价的;
(四)拒不按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的;
(五)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六)擅自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七)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六、本意见今后与国家及省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或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