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综〔2017〕74号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其中第一区片(含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茶园街道、王庄街道)征收集体土地(含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为9.6万元/亩,第二区片(含晋安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征收集体土地(含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为4.8万元/亩。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2.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农场所在区域(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3〕37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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