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7-25 11:25 来源:土地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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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房〔2019〕53号

  五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统筹推进我市城区旧屋区改造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区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盘计划

  (一)对于已列入我市连片旧屋区改造2018-2020三年行动方案但尚未启动的项目,各区政府要按照“7同步”要求,提前制订好模拟规划方案和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着手进行项目的收支平衡测算,报市房管、财政、资源规划、土发中心等部门会审后再组织实施。对于收支缺口较大的项目暂缓进场实施征迁工作。

  (二)对于其他新增项目,各区政府要按第(一)款要求逐项目做好收支平衡测算后,视三年旧改行动方案内项目推进情况和资金安排情况,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二、统一步调

  (三)项目经批准同意实施后,各区政府按程序将征收补偿价格报市房管局和市财政局会审,市房管局统筹安排好房源对接、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好资金调度计划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各区方可进场实施征收。对于超出核定征收补偿价格、自行进场先行实施征收并签订协议的,征迁费用由各区政府自行承担。

  三、统筹政策

  (四)规范货币补偿定价机制。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在片区商品住宅控制均价的80%,对需要疏解的项目不超过所在片区商品住宅控制均价的90%。报市政府审议的住宅货币补偿价格应包括10%公摊补偿的费用及各项奖励和补助。

  (五)合理控制货币补偿比例。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疏解老城、建设新城”的总体策略,在货币安置标准上因地施策。鼓楼、台江中心城区可向外疏解,各项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以内;仓山、晋安、马尾主要实行就地就近安置,各项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具体货币补偿比例根据项目的规划功能等因素综合确定。

  (六)切实保障群众基本住房。1、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安置的,一律实行实物安置,不得实行货币补偿。2、安置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安置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物安置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3、无产权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后,选择实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七)停止执行购房奖励政策。即日起(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间为准)停止执行《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78号)中关于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一年内购买我市五城区一手住宅商品房给予被征迁户不超过区位补偿价10%购房奖励的政策。

  (八)细化提前搬迁奖励标准。进一步细化住宅房屋提前搬迁奖励标准,确认补偿安置面积≦6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万元提前搬迁奖励;60平方米<确认补偿安置面积≦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5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补偿安置面积>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的,按一户计算提前搬迁奖励。严禁超标准实施货币补偿和违反规定分户补偿。

  (九)规范办公用房、工业仓储厂房等非住宅补偿政策。办公用房、工业仓储厂房原则上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参考项目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建安价格等进行市场评估,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作为评估和补偿安置依据。对个别不具有可比性的特殊情况,需由各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实行房屋安置的,按双评估方式确定补偿安置价格。具体的补偿安置价格由房管、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周边商品房控价情况、土地出让情况等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各区统筹掌握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及其他配套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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