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的措施》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5日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顺延项目开竣工期限。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含房地产项目,下同),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开竣工期限。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期限相应顺延,免除企业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二、顺延项目预售期限。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预售期限的,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预售期限。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三、调整土地出让金缴交期限。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内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延缓至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10日内缴交。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调整土地履约监管协议。签订土地履约监管协议的开发建设项目,受疫情影响造成项目产值、税收、投达产期限等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根据疫情一级响应时间按比例免除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达到总投资25%以上(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到±0.00以上),按规定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安置型商品房仍按原规定执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正式登记。加快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促进商品房销售,支持企业及时回笼资金。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六、拓展房地产销售模式。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开发建设项目除部分热点楼盘外暂不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销售。引导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立互联网线上销售平台,推行网上公开认筹、公开选房销售模式。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司法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七、支持安置型商品房建设。具备回迁选房条件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受疫情防控无法组织选房影响房地产企业及时回收购房款的,属地政府确认回迁安置数量后,经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审核,按流程拨付购房款。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予以前置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报备手续。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取逾期利息。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福州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九、优化行政许可审批。积极推行代办服务和容缺审批机制,核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可容缺施工图审查,按承诺时限补齐。开展网上行政审批,落实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网上审批配套措施,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快递送达,通过电子证照感知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落实财税金融扶持政策。认真落实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予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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