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四个一批”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榕政办规〔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四个一批”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5日
福州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四个一批”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中心城区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进城市生态环境,大力发展都市型工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中心城区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的工业企业向我市其他县(市)区搬迁改造、转型发展,大力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城市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为做大做优做强省会、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需求,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批实施、积极推进的原则,采取“搬迁一批、提升一批、关闭一批、恢复一批”的方式,积极稳妥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
(一)搬迁一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原则上总部留在中心城区,制造生产部分依法推进搬迁:
1.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效率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且无意愿提升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低效企业:(1)年地均税收低于25万元/亩,年税收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享受国家等税收优惠政策(含出口退税)的企业,其税收优惠部分视同纳税,计入年税收贡献额;(2)年地均产值低于650万元/亩,软件研发类企业按照年度营业收入判定。
2.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低端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塑胶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国家、福建省对“两高”范围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散乱污”整治达标但因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需搬迁入园的企业。
4.影响地铁、道路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需搬迁的企业。
5.其他列入政府土地收储计划的企业。
(二)提升一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督促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引进优势企业等方式,改善自身经营状况:
1.“散乱污”整治整改提升企业。
2.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节能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效率低(标准同上),但有意愿实施技术改造、引进优势企业合作转型的企业。
(三)关闭一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1.“散乱污”整治关停企业。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淘汰类企业、“僵尸企业”。淘汰类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确定,“僵尸企业”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确定。
(四)恢复一批。已改变土地用途、不再进行工业生产的工业企业。
三、实施范围
(一)中心城区范围。本实施方案所指中心城区范围为鼓楼区、仓山区、晋安区(除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三个乡镇)。台江区无工业企业,不纳入本方案实施范围。
(二)中心城区产业定位
1.鼓楼区:重点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光电芯片智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
2.仓山区:重点发展智能、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
3.晋安区:重点发展光电通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智能物流、数字经济等产业。
(三)重点行业搬迁主要方向。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按照企业行业类别与园区功能定位相协调原则,向全市规划的重点工业园区集中集聚发展,促进产业专业化、产业链群化、产业高端化。
原则上,化工、化学制品、化学原料企业向江阴港城经济区、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搬迁;纺织鞋服企业向长乐经济开发区、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搬迁;食品企业向元洪投资区、连江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搬迁;仪器仪表企业向福州台商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闽清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搬迁;建材、纸业企业向闽清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搬迁;金属加工企业向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闽台(福州)蓝色产业园等工业园区搬迁。
四、进度安排及有关要求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全面启动我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中心城区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梳理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用地、耗能、排污等资源消耗以及企业产值、税收等情况,提出搬迁、提升、关闭、恢复企业清单,制定细化工作方案。
(一)搬迁企业
中心城区政府要逐一建立搬迁企业台账,实施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土地、规划、环保等搬迁难点问题,促进企业加快搬迁进度。同时,根据重点搬迁企业情况决定是否开展专家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切实落实维稳主体责任,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力争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
(二)提升企业
1.“散乱污”整改提升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要求开展整改。
2.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功能定位但产出低效企业。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各中心城区政府要根据产业定位、企业行业分类、发展前途等,明确企业改善经营的具体指标及管控措施,与企业协商签订限期提升利用效率监管协议。履约监管协议(投资合同)有约定的,约定的经济指标低于改善目标标准的,协商重新签定合同(协议);高于标准的,按照约定进行管理。仅购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未涉及厂房新建、改扩建,容积率未发生改变的,改善目标标准为年地均税收不得低于25万元/亩、年地均产值不得低于650万元/亩,整改期限自协议签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整改期限仍不符合改善目标要求的企业,由各中心城区政府列入搬迁计划,或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依法予以收储。
实施增容提升,涉及厂房新建、改扩建,容积率发生改变的,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增容标准认定审批机制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0〕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用地增容标准认定审批机制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20〕8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2〕3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闭企业。中心城区政府要采用行政化、市场化、法治化等手段,依法予以关闭。力争2023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关闭企业关停工作。关停工业企业闲置土地优先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依法予以收储。
(四)恢复一批。根据全市城市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已改变用途、不再进行工业生产的工业企业,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依法予以收储。
五、政策支持
(一)支持技术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更新改造设备设施,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工厂,扩大先进产能,对技改项目年度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企业搬迁安置。根据政府批准的企业搬迁计划,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落实企业搬迁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积极引导中小企业租赁或者购买标准厂房,对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以购买或租赁多层标准厂房为主。将搬迁工业项目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对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搬迁转型重大工业项目,一次性规划预留,分批供地、分期建设,预留土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指标转移。税收指标,中心城区企业整体搬迁至其他县域(含马尾区、长乐区、高新区)的,企业税收收入及增量部分财力当年即归迁入地,并以企业上年度税收收入为基数,前三年基数财力全额返还迁出地,以后年度按50%返还迁出地;中心城区企业在中心城区之间整体搬迁的,基数财力全留迁出地。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企一议”方式另行研究。经济指标,企业注册地转移到落地县(市)区的,企业产值、固投等统计归迁入地,原企业所在地相应核减经济考核指标基数。排污总量指标,搬迁企业在原址所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排污总量指标可随企业搬迁转移到新址区域。对搬迁后引进新工艺或实施减排工程,排污总量减少的企业,市生态环境部门可给予一定奖补,专项用于搬迁企业的“三废”治理设施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兰文副市长任组长、朱训志副市长任副组长的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委、市土地发展中心,以及鼓楼区、仓山区、晋安区政府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工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对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督促检查,中心城区政府要将辖区内的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列为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其他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市工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发展重点,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积极承接中心城区产业转移。
(三)实施联动配合。对于依法依规应搬迁改造、土地收储但拒不配合的企业(含租赁户),实行财政性奖补“一票否决”,区分企业类别依法依规采取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用能、排污等资源要素配置差别化政策,引导企业淘汰低效产能,提高质量效益。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严格落实工业用地、土地收储、资金补助、税费减免、企业安置、转型发展等方面政策措施,及时兑现有关政策,促进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发展壮大。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由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