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 “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购房贴息服务指引

日期:2023-05-10 16:57 来源: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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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福州市人才发展的环境,提供高效、便利、优质的服务,根据《“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和《“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贷款对象

  (一)1、2型保障对象及其配偶在福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3、4、5型保障对象及其配偶在福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产权的一手商品自住住房、钢混结构的二手自住住房,不含别墅;

  (二)申请贷款时,1、2型保障对象的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申请当月已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4、5型保障对象的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三)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 首次或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房屋产权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30%;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房屋产权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20%;

  (四)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不含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

  (五)1、2型保障对象的家庭须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3、4、5型保障对象的家庭须未申请过或仅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

  (六)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申请人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八)开发商所销售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九)办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符合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三、贷款额度

  (一)1、2型保障对象:借款申请人购买福州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

  (二)3、4、5型保障对象:借款申请人购买福州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除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分别对其商业贷款组合部分的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因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给予10年、10年和6年的利息补贴,商业贷款不足200万元或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补贴。

  四、贷款期限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二)允许主贷人的直系亲属和共有产权人参与共同还款,共同还款人以其公积金缴存基数来认定收入,共同还款人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能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纯公积金部分)收入认定。共同还款人年龄加该笔贷款可贷年限不得超过75周岁。

   五、贷款利率

  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5年以下(含5年)2.6%和5年以上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5年以下(含5年)3.025%和5年以上3.575%。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部分按照商业银行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执行相应的利率。

   六、贷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向购房所在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并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如实提供贷款申请资料,所有借款申请人均需到场(若办理二手房贷款买卖双方均需到场),借款申请人需面签《人才购房贷款贴息业务承诺书》《“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购房贷款贴息告知函》。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借款申请人具体包括:主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和参与还贷人及配偶。

  七、贷款申请材料

  (一)《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

  (四)借款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五)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为离异未再婚者,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六)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证明(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七)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八)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除主贷人外的其他借款申请人在其他住房公积金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参与贷款额度测算或收入认定的,需提供缴存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九)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另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月收入证明各两份(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十)一手房贷款另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已付购房款发票

  (十一)二手房贷款另提供:卖方产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卖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已付购房款资金托管凭证或已付购房款付款凭证、不动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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