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工作规程的公告

日期:2023-04-15 17:08 来源: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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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和《“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现将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工作规程公告如下。

  一、购房补贴申请

  1.选择购房补贴方式的“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在《“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内购房并办理网签后,持以下材料向国有房产中心申请。

  (1)《“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

  (2)购房合同;

  (3)授权承诺书(详见附件)。

  2.市国有房产中心收到申请后办理以下事宜:

  (1)核实保障对象网签信息;

  (2)将保障对象承诺信息记录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核实《“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记载的保障家庭成员自有住房及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享受情况。其中,市房管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市不动产中心,负责核实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及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市人社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市人才集团,负责核实保障家庭人才住房政策享受情况。

  二、购房补贴发放

  1.保障对象在购房款全款缴清后持以下材料向国有房产中心申请兑现购房补贴。

  (1)购房发票(一手房)或完成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二手房);

  (2)本人海峡银行借记卡(后续补贴将发放至该账户);

  (3)网签之日起至申请兑现购房补贴期间的在榕工作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未更换工作单位,只需提交社保缴交相关材料;更换工作单位的则需提交在职证明、社保缴交相关材料及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市国有房产中心核实后办理以下事宜:

  (1)与保障对象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并在协议生效次月发放第1年40%补贴;

  (2)函告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限制上市交易、转让、赠予、互换、抵押(按揭除外)。

  3.对履行服务承诺的保障对象,市国有房产中心在补贴发放协议生效满1年后仍符合条件的,于次月发放第2年30%补贴;在补贴发放协议生效满2年后仍符合条件的,于次月发放第3年30%补贴。

  三、其他事项

  1.保障对象须分别在协议生效满1年、2年时的前一个月,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交上年度在榕工作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自协议生效满2年的次年起,保障对象须在每年6月份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交上年度在榕工作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保障对象若发生工作变动须及时主动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报备,并提交在职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转市人社局核定。

  3.对未履行服务承诺或未按时提交材料的,由市房管局及市人社局共同确认后书面告知市国有房产中心,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根据补贴发放协议约定,要求保障对象按服务年限(按月计算)的比例退回购房补贴。

  4.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所购住房,限售期自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按月累计计算,在榕服务满10年的由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解除限制。

  5.购房补贴业务办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14层保障房服务处。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联系电话:0591-22850387。

  附件:1.“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工作流程图

  2.“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购房补贴发放业务授权承诺书

  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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