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的七条措施》政策解读

日期:2024-05-11 15:55 来源:福建人社
| | | |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福建省博士后工作,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的七条措施》(以下简称“七条措施”),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士后是我国青年科技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青年科技人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高度重视青年科技人才成长,使他们成为科技创新主力军。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博士后培养质量和工作水平,推进我省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七条措施》。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先后听取地方人社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及在站博士后意见建议,广泛征求财政、科技、工信、教育、国资等省直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有效弥补我省博士后工作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二、主要特点。1、突出服务发展,吸引集聚优秀人才。坚持服务发展战略,实施优秀博士后支持专项,提高省级财政博士后日常资助标准,大力吸引、激励、培养优秀博士后来闽创新创业和为闽服务。

  2、突出平台培育,优化创新体系布局。坚持需求导向,立足我省产业创新发展培育支持一批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做大做强博士后创新平台,优化博士后平台布局。 

  3、突出市场机制,加快推动成果转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博士后事业,支持建设博士后成果转化平台,加快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引导在站博士后留闽创新创业。  

  4、突出主体作用,强化分类指导评价。发挥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建立博士后工作定期分类评价机制,支持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优势互补。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优秀博士后支持专项。聚焦海外内知名高校优势学科和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每年择优遴选一批优秀博士后,一般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专项补助、资助期2年,采取综合评价、自主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所需资金从省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提高资助标准。将博士后日常资助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万元,资助期2年,2024年资助覆盖面提高到30%。鼓励支持各地、各设站单位加大对在站博士后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博士加入博士后队伍。 

  三、畅通发展通道  支持设站单位实施分类培养、考核评价,引导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根据目标导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对“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和“全国博士后揭榜领题活动(优秀方案)”的获奖者(项目),按照国家标准1:1给予配套奖励。用人单位引进紧缺急需博士后,可申请使用专用编制和设置特设岗位。  

  四、加强平台建设。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及省创新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中,培育支持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支持各地各单位建立博士后交流平台,优先支持博士后到境内外开展学术交流、技术攻关。  

  五、推动成果转化。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实验室、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设立博士后成果转化平台、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促进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引导博士后留闽创新创业。  

  六、强化主体作用。发挥设站单位在博士后招收培养、创新激励中的主体作用,深化高校与企业、科研与产业、人才与项目协同创新。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立合作机制,在人才推介、学术指导、技术研发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发挥区位优势,吸引台港澳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优秀博士来闽从事博士后研究。  

  七、优化服务保障。健全博士后工作的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科研平台和充足的科研经费。出站后直接在闽就业的博士后,申报省级高层次人才时,不将收入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在博士后的子女入学、落户、社保、医保、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