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20〕379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精神,我委编制了《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引》是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是深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的应用成果。《指引》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公开事项和内容等进一步规范化、清单化、透明化,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开,有效扩大社会查询、监督。
二、《指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县(市、区)及以下履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适用本指引。其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参照执行。
三、《指引》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在公开标准目录中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住房保障、林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10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62项公开事项,包括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等。
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会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指导、监督、评估等作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公开事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各地要根据本《指引》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公开事项。《指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管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提出调整意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适时研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