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落实意见

日期:2020-09-22 16:58 来源: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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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信息,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知情权需要,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明确适用范围 

  《福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适用于福州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 

  《福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行政职责、公共服务等5项一级公开事项和23项二级公开事项,明确了公开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对象和方式,构成了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基本框架。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地生态环境特点和工作实际,对标准目录进行细化调整、补充、完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拓宽公开渠道,提升政务公开质量。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参照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本单位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推动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实,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培训,提升政务公开队伍能力水平。 

  2.及时回应关切。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发布工作动态、解读重要政策,回应社会关切、释疑解惑,增进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共识。 

  3.做好保密审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审查。 

  附件:1.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 

  2.福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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