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2019〕2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8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福州市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9日
附件:
福州市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2019〕2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见习,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就业见习时长为3~12个月。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无我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过社会保险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且在我市未缴交过社会保险费的16-24岁失业青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单位,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能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训练岗位场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就业见习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受理市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等见习单位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
(三)受理、审核市级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四)建立全市就业见习信息平台,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指导各县(市)区就业见习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级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就业见习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受理县(市)区级及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辖区内企业等见习单位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
(三)受理、审核县(市)区级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四)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同级人社部门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青年见习计划。
第三章 见习单位的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见习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青年的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二)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三)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在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可向单位住所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成为见习单位。初次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二)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介绍材料;
(三)就业见习有关管理制度。
(四)见习场所照片。
已认定为见习单位,在同级人社部门再次申请见习岗位仅需提供《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第十一条 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相应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予以认定并公示。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所认定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见习单位,予以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第四章 组织开展见习
第十三条 岗位申报。见习单位应积极主动申报见习岗位,认真填写《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见习单位申报的见习岗位数量来核定准予见习的名额。
第十四条 岗位发布。就业见习单位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纳入就业见习计划后,可自行发布就业见习岗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收集、审核后的就业见习岗位通过就业见习信息平台、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网站、手机“摇工作”平台向社会发布,并组织专场见习岗位对接洽谈会。
第十五条 见习报名。有见习意愿的符合条件的青年可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到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就业见习单位报名。
第十六条 见习单位和符合条件青年通过双向选择确定上岗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前签订《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协议书应在见习开始一个月内向认定见习单位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备,逾期未报备的将不予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七条 见习单位职责
(一)要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劳动防护措施,并认真做好传帮带,切实帮助青年通过见习提升就业技能。
(二)要加强见习人员安全管理,确保见习人员安全。见习开始15天内,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未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享受政府见习生活补贴,有关责任由见习单位承担。
(三)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可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经各级人社部门核准后将财政专项补贴划拨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四)见习期满,各见习单位应填写《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5)。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要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报人社部门备案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四)因本人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九条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协议: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的;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五章 见习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二十条 见习结束3个月内,见习单位向相应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补贴标准与期限。对吸纳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困难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时长不足1个月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每个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见习单位在见习期间或在见习期满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人员在见习3个月(含)内留用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实际留用人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保),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十二条 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附件3)、《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附件4)、《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5);
(二)《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见习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转账凭证和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保单复印件。
困难毕业生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对见习人员留用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凭证。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补贴的核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后进行初审核查,按季度报同级人社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各级人社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下拨见习补贴资金,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划拨到就业见习单位银行帐户。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申领就业见习补贴人员的信息录入“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在见习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X年X月已享受X年X月-X年X月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十五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申领《就业创业证》,可由用人单位按单位属地原则向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情况按见习开始前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统计制度。市人社局将按年度分解下达各县(市)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应在每季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就业见习落实情况书面报市人社局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十七条 建立检查制度。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平台对就业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见习人员权益保障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开展见习的按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人社综〔2016〕124号)执行。
附件:1.《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2.《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3.《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4.《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
5.《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
部门网站
县(市)区网站
中央部门网站
各省(市)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3501000001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851 闽ICP备11009988号
Copyright 2009 福州市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