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人社局:
根据《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88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87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促进见习供需对接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制定见习单位目录和岗位清单,并将就业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在就业、人才市场及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招募未招满的,可由就业见习单位自行招募。建立见习岗位公示台账(《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公示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将岗位公示登记表留存备查,作为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见习补贴材料之一。积极组织开展见习专场招募、双向选择洽谈等活动,各县(市)区应组织见习单位在福州人社求职招聘平台(https://zph.fzrsrc.com/)——“2021年福州市就业见习线上专场招聘会”专区发布见习岗位,开展双向对接。
二、加大就业见习管理力度
一是加强见习单位管理。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做好见习单位动态管理,定期到各见习单位进行实地走访考察,跟进见习开展情况,对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及时清退。二是做好见习人员实名台账。各县(市)区要建立见习实名台账,切实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水平清、见习需求清,提供有针对性的见习服务,确保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都能参与就业见习。
三、提前留用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该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 12月 31日,与“对见习人员在见习3个月(含)内留用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贴,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在原定见习期满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予以发放。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591-83337727
电子邮箱:fzsbys@126.com
附件: 福州市青年见习计划岗位公示登记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