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调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统一部署,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二、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通知》(榕政办[2013]3号)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应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做到应缴尽缴。未完成当年征缴任务造成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应先由失业保险基金滚存节余留存县(市)财政专户支付,仍不足的再由当地财政补贴。县(市)区动用基金滚存节余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各县(市)区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报告。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税局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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