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为1650元。依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相应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档次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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