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为加快落实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简称困难企业,下同)失业保险金返还工作,及时扶持困难企业积极采取稳岗措施,稳定就业。现将有关认定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不裁员或少裁员认定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条件从“按照2019年全年平均月净裁员率(以参保职工数计算)低于我市201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整为“按照认定企业2019年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10%相对应的两个季度平均月净裁员率(以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数计算)低于全国201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平均月净裁员率=(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两季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其中2019年度两季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是指企业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失业保险每月参保人数之和除以6个月后的人数。
二、明确失业保险金返还标准。失业保险金返还标准按照认定企业连续两个自然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按照我市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5%进行计算)6个月金额和企业两季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确定。
三、按照自然季度及时认定和受理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各县(市)区高新区工信、商务等经济部门应在2019年8月10日前分别向市级工信、商务部门上报本地本系统上报第一批《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提交审核名单》(见附件1),并在2019年10月20日前和2020年1月20日前上报第二批和第三批困难企业提交审核名单。
市人社部门按季度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情况,剔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同时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形成我市受影响企业名单,形成《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享受返还失业保险金政策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通知名单内企业按照榕人社就[2019]68号要求提交《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见附件3)等材料,人社部门及时审核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返还资金。
四、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将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对于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为提高政策受益面,对上年度净裁员率高于上年末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但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也适用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欠费企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以按规定申报稳岗返还。企业年度内申报的,要及时受理审核。
附件:1.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提交审核
名单
2.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享受返
还失业保险金政策情况汇总表
3.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返
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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