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职业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9-20 16:16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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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2019〕2号)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人员

按照《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见证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培〔2016〕38号)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下称补贴人员)。

二、补贴期限

补贴人员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的期限为2019年1月12020年12月31日。补贴人员在2019年1月1日到本通知实施前已申请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生活费补贴(未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的不予补发)。

三、补贴标准

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培训的,生活费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不可同时享受,享受生活费补贴当月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在之后月份可顺延领取。对培训申请前未进行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认定的,不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补贴标准最高为本市当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1150元

1650X70%)。参加培训少于10天的,按当月失业保险金

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四、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申请。补贴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同步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在申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印在同一张纸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体现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援助证》复印件、实际培训天数证明(培训学校提供并加盖公章)等纸质资料。

(二)审批。福州市及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请人培训时间进行核实,核定其实际培训天数(培训机构提供实际培训天数证明并盖章确认的)。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本级补贴申报情况,打印《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公示。福州市及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将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姓名、培训机构、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生活费补贴天数、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由本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福州市及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将《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请审批表》《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资金到位后,再由各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补贴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请审批表

2.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3.就业困难人员实际培训天数证明模板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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