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93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9年1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同时,2020年1月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继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我市将通过数据筛查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请各县(市)区核实后即实施,对政策起始时间至实际发放期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继发期间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对数据筛选有异议但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可提供相关凭证予以在经办窗口予以认定。
二、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在2017年10月之后参保的人员通过福建省失业保险明细管理系统核实后应及时核发失业保险金;对2017年10月前已减员的参保人员但无法通过参保明细管理系统比对核实信息的,可采用非本人意愿造成的失业证明等个人承诺方式予以受理。
三、做好线上失业保险金申领推广。我市目前可通过“榕E社保卡”和“e福州”手机APP实现线上申领失业金,各县(市)区要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宣传,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
四、加强领取失业金人员信息比对核查。《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限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龄上限,市本级将定期通过共享数据比对方式,核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各县(市)区对人社部及省级核查疑似重新就业人员名单预警信息,要及时核实确认,防止冒领、骗领,同时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也应加强信息核查力度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
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闽人社办〔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各地通过数据筛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在政策执行起始时间至实际发放期间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二、失业人员可在失业期间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超出
三、所有市、县(区)要全面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加快推进本地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网上申领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金申领的便捷性,让失业人员凭社保卡(身份证)、银行帐号在经办机构或者网上快速完成申领过程,便捷领取失业保险金。
省厅已依托福建省
20.160.52.229:9001/ggfwwt-auth/loginperson)开通失业保险金申领入口。尚未开通失业保险金线上受理渠道的地区可引导失业人员前往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
四、各地要树牢底线思维,稳妥防范和应对基金风险,精准做好相关政策资金测算,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变动,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
五、各地应积极做好失业保险金申领线上、线下办理工作,为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提供便捷服务。通过致参保群众的倡议书、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
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失业保险金
人社厅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重要指示精神,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及其后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优化经办服务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二、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加速推进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
五、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七、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提示参保单位应当履行告知失业人员有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利的法定义务。可利用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等业务的时机,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也可采取网上信息推送、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八、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好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关,定期对统筹地区领金人员信息比对核查,对核查发现已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但仍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部级社会保险比对查询信息系统定期反馈的疑似违规人员名单信息,要及时核实确认,防止冒领、重复领取。经办机构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直接关系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关系民生底线和社会稳定。各地要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